《印刷業(yè)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315號)、《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》(國發(fā)[2004]16號)下放管理層級項目第20項、《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(yè)暫行規(guī)定》(新聞出版總署_模切刀_壓痕線_刀版彈墊_" /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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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立中外合資、合作印刷企業(yè)和外商獨資包裝裝潢印刷企業(yè)審批

發(fā)布時間:06-30 作者:小華  來源:深華印材  查看:
一、審批依據(jù)



     《印刷業(yè)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315號)、《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》(國發(fā)[2004]16號)下放管理層級項目第20項、《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(yè)暫行規(guī)定》(新聞出版總署、外經貿部令第16號)、新聞出版總署《關于公布取消和下放的新聞出版總署行政審批項目后續(xù)監(jiān)管措施的通知》。



    二、申請條件



    (一)符合《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(yè)暫行規(guī)定》(新聞出版總署、外經貿部令第16號)規(guī)定的資格條件。

     1. 申請設立“三資”印刷企業(yè)的中、外方投資者應當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,并具有直接或間接從事印刷經營管理的經驗。

     2. 外方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:

    (1)能夠提供國際先進的印刷經營管理模式及經驗。

    (2)能夠提供國際領先水平的印刷技術和設備。

    (3)能夠提供較為雄厚的資金。

     3. 申請設立“三資”印刷企業(yè)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。

     4. 從事出版物、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(yè)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;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(yè)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元人民幣。

     5. 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中外合資、合作印刷企業(yè)應具有800平方米以上的廠房;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“三資”印刷企業(yè)應具有600平方米以上的廠房;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中外合資、合作印刷企業(yè)應具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廠房。

     6. 從事出版物、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中外合資、合作印刷企業(yè),合營中方投資者應當控股或占主導地位。其中,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中外合資、合作印刷企業(yè)的董事長應當由中方擔任,董事會成員中方應當多于外方。

     7. 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。

    (二)符合國家有關印刷企業(yè)總量、結構和布局的規(guī)劃。



    三、應提交材料



    (一)設立“三資”印刷企業(yè)申請書及按要求填寫的《廣東省新設立印刷企業(yè)申請表》(此表可在我局政務信息網“政務大廳/表格下載”欄目下載)。

    (二)各方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項目建議書。項目建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:1.各方投資者的名稱、住所、經營范圍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;2.申請設立“三資”印刷企業(yè)的名稱、法定代表人、住所、經營范圍、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;3.各方投資者的出資額、出資比例、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繳付期限;經營期限。

    (三)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。    

    (四)預購印刷設備清單(表格可在我局政務信息網“政務大廳/表格下載”欄目下載)。

    (五)擬設立企業(yè)《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》。

    (六)各方投資者的注冊登記證明(可以用外文書寫,但應當附中文譯文)。

    (七)各方投資者及擬設立企業(yè)的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簡歷、身份證明(若從事出版物和其它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還需提供擬設立印刷企業(yè)的董事長和董事會成員的任職文件及簡歷、身份證明)。

    (八)各方投資者的資信證明(外方投資者由資金往來帳戶行出具,可以用外文書寫,但應當附中文譯文;中方投資者由基本賬戶行出具)。

    (九)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擬投入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確認文件(中方投資者為全民所有制企業(yè)的需提交該文件)。

    (十)擬設立企業(yè)廠房的房產證明或租賃合同書。

    ※ 以上材料一式兩份。第(一)、(二)、(三)、(四)項要求各方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。所有要求簽字和加蓋公章的材料須為原件。



    四、辦理程序、時限



     (行政許可期限:30個工作日)



    (一)申請人將申請材料交省新聞出版局政務窗口。局政務窗口依法核驗申請材料,申請材料齊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予以受理。 

    (二)省新聞出版局自受理提出審批意見。同意設立的,頒發(fā)批準文件,并在審批后一個月內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;不予批準的,說明理由。

    (三)申請人持省新聞出版局的批準文件向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申領《外商投資企業(yè)批準證書》。

    (四)申請人持《外商投資企業(yè)批準證書》到省新聞出版局申領《印刷經營許可證》。省新聞出版局自收到申請人領取的《外商投資企業(yè)批準證書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,核發(fā)《印刷經營許可證》。

    (五)申請人持《印刷經營許可證》申領工商營業(yè)執(zhí)照后,方可從事印刷經營活動。



     ●申請變更《印刷經營許可證》的辦理程序、時限



    (一)凡①已設立的中外合資、中外合作印刷企業(yè)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、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;②已設立的“三資”印刷企業(yè)兼并其他印刷企業(yè);③已設立的“三資”印刷企業(yè)因合并、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企業(yè)。按照設立“三資”印刷企業(yè)的要求、程序、時限辦理審批手續(xù)。

    (二)已設立的“三資”印刷企業(yè)申請變更名稱、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、住所或者經營場所、股權比例等主要登記事項,按照以下程序辦理注冊登記變更手續(xù):

    1.申請人將變更登記的書面申請報告、有關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、《印刷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表》(此表可在我局政務信息網“政務大廳/表格下載”欄目下載)和《印刷經營許可證》正、副本等申請材料,提交給省新聞出版局政務窗口。

    2.省新聞出版局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,同意的,予以變更登記。屬于變更名稱、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、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,換發(fā)新的《印刷經營許可證》,原《印刷經營許可證》作廢;不同意的,要向申請人說明理由。

    3.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。

    (三)申請人持變更登記的《印刷經營許可證》向原審批機關辦理工商營業(yè)執(zhí)照的變更登記。

    (四)其他事項變更,按現(xiàn)行有關規(guī)定報原審批部門批準,并辦理相應的注冊登記變更手續(xù)。

    (五)已設立的“三資”印刷企業(yè)經營期限屆滿,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經營期限的,應當在經營期限屆滿的180天前提出書面申請報告,按照設立中外合資、中外合作經營印刷企業(yè)的程序辦理審批手續(xù)。   



    ●申請注銷《印刷經營許可證》的辦理程序



    “三資”印刷企業(yè)終止印刷經營活動,應向省新聞出版局提交書面報告,說明終止印刷經營活動的理由和時間,并交回《印刷經營許可證》。省新聞出版局政務窗口受理“三資”印刷企業(yè)終止印刷經營活動的報告和《印刷經營許可證》后,其終止印刷經營活動即生效。省新聞出版局注銷其《印刷經營許可證》,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。



    五、其它告知事項



    受理告知部門:    廣東省新聞出版局政務辦事處        020-37592337

    審批承辦部門:    廣東省新聞出版局印刷復制管理處    020-37605410模切刀 壓痕條 刀版彈墊 補底紙 膠條 海綿條 補底紙 壓痕模 壓痕線